★買賣、繼承、贈與等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代書諮詢 0 元收費 ★公開透明收費 ★法律服務

【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五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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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2025事務所搬遷至「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七路115號1樓(近林口龜山A7A8A9)」。新北桃園以外地區亦可洽詢我們!!
誠實是最好的政策。 —— 富蘭克林
名稱由來:執業地政士范秉亷,任職桃園警界三十多年,擔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所長退休,服務期間,深獲長官同事信賴,退休後專研地政法令,考取地政士暨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考試及格。未來受託辦理地政業務,秉持波麗士的精神,依據法令,守護(當事人)您的交易安全。
學歷:國立花蓮高中畢業、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結業
考試:地政士暨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考試及格。
事務所位置選定:地政士子女均在華亞科技園區上班,平日生活,熱絡在A7、A8、A9機捷沿線進出,活動範圍延伸至桃園區、龜山區、林口、新莊一帶。過去長期服務桃園南區,包括中壢、平鎮、楊梅,因此熟悉桃園南區人文地理。雖然,地政士業務服務範圍可遍至全台。本所位於文化七路115號1樓(大華派出所旁、文華國小對面),週邊停車場、停車格眾多,進行委託,讓您停的安心。
加入公會:「人必歸業、業必歸會」,地政士必須加入公會始得執業,已加人「社團法人桃園市地政士公會」。
事務所電話:(03)397-是桃園市龜山區的區域碼;末四碼「1108」是波麗士出勤,圓滿達成任務的代碼。象徵吉祥圓滿,協助委託人辦妥委託事項。
委託我們你們安心。 —— 波麗士
地政士可受委託的事項眾多:
按地政士法第16條的規定: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 有關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例如:保存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繼承登記、標示變更登記、信託登記、更名登記、住址變更登記、書狀補換給登記、更正登記、預告登記、塗銷登記、消滅登記)。
★ 有關代理申請土地測量:(包括土地複丈、建物測量)
★ 有關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包括地政規費、地方稅、國稅等)
地政登記規費大致上可分為下列四種: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閱覽費
土地法§73規定:
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Ⅱ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登記規則§33規定:
Ⅰ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Ⅱ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契約成立之日。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土登§50規定:
Ⅰ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應依土地法之規定計收。
Ⅱ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地方稅:包括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印花稅。
國稅:包括遺產稅、贈與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稅。
★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公證:是指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以下簡稱請求人)之請求,就請求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予以證明。(公證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
認證:是指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就請求人所提出的私文書(例如:1.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2.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出具認證書,證明該私文書上簽名之人即係請求人本人。(公證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參照)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者在地政事務所得免附
(土登§34、§40、§42)
★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依土地法第34-1第三項規定辦理提存之方式如下:(土地法第34-1執行要點)
(一)提存人應為本法條第一項之共有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提存。
(二)他共有人之住址為日據時期之番地,可以該番地所查對之現在住址向法院辦理提存。
(三)他共有人之住址不詳,經舉證客觀上仍無法查明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他共有人確尚生存者,部分共有人可以該他共有人為受取權人,辦理提存,
並依提存法第二十七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
2.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清償或辦理提存之對象。
3.他共有人已死亡而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則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為清償或辦理提存之對象。無遺產管理人時,可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以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為由,辦理提存。
4.他共有人行蹤不明而未受死亡宣告者,可依民法第十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財產管理人為清償或辦理提存之對象。
(四)以他共有人之繼承人為提存對象時,應依提存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提存書領取提存物所附條件欄內記明提存物受取人領 取提存物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持憑法院核發之提存書,並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
★ 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例如代理撰擬土地買賣契約、房屋買賣契約、預售屋買賣契約、贈與契約、遺產分割協議、拋棄繼承協議、限定繼承協議、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協議、區分地上權人與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就相互間使用收益限制之約定事項、代理撰擬存證信函等。
★ 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例如代理申請清償證明、房屋稅籍證明、使用分區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無套匯證明、農用證明、家事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法院申報遺產清冊等等。
我們以客戶為尊,歡迎您在營業時間內光臨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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